党组织指派培养联系人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为规范这一工作,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培养联系人的确定
1、各党组织应加强入党培养联系人队伍建设,应提倡党员专家、党员教师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
2、入党培养联系人由党支部集体商议决定。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确定一至两名培养联系人。
3、入党培养联系人的基本条件是:正式党员,党性强、作风正,比较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工作热情。
4、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有一定党龄的研究生党员、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
5、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
6、入党培养联系人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如有特殊原因却需调整的,应征得党支部同意,并重新指派,做好交接工作。
(二)入党培养联系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党组织指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后,应明确地给他们布置任务。其主要任务是:
1、经常与联系对象谈心,每学期至少有三次谈话。主动、热情、认真地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向其提出写思想汇报等要求,帮助其尽快成熟。
2、定期向党支部(或支部大会)汇报对联系对象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3、若联系对象入党条件比较成熟,入党联系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推荐其到党校学习的建议,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4、负责填写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并协助党支部整理入党预审材料。
5、对发展对象进行广泛深入的群众调查,并如实向支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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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