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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0-05 浏览次数: 2223

群团组织“推优”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推优”对象的范围

团组织、工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优秀教工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2.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入党动机端正,愿望迫切;

3.品德优秀,作风朴实,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成绩优异,在团员青年中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教工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人师表,学风严谨,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荣誉感,工作成绩较突出。

三、“推优”工作的程序

1.团支部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在全面了解申请入党的团员、教工情况基础上,经过认真酝酿,提出拟推荐的优秀团员、教工名单。

2.团支部、分工会分别召开团支部大会、分工会会员会议,由党支部安排专人介绍推荐对象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综合表现,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优。推荐对象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应超过团支部全体团员(全体会员)人数的半数方可作为推荐对象。

3.团支部、分工会在《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 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内详实填写支部大会、分工会召开的时间、应到团员(会员)人数、实到团员(会员)人数、大会投票推荐情况,报院团总支(团委)、分工会委员会审定,确定推荐名单,签署意见,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4.党支部对被推荐优秀团员、教工进行考察。对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教工,应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条件尚不成熟的,继续培养。

四、“推优”工作的要求

1.“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群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定期听取群团组织“推优”工作汇报,及时了解群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情况,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学校团委、工会、各学院团总支(团委)、分工会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计划,切实加强对团支部、分工会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推优”工作。

3. 学校团委、工会、各学院团总支(团委)、分工会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团支部、分工会工作的评估体系,加强对团支部、分工会“推优”工作的检查,对违反工作要求的组织或个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4.团支部、分工会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严格把握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5.“推优”工作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坚持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原则。

 

 

 

 

培训制度

培训制度主要是针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分别开展的教育培训体系。即学生入党前必须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训,入党后必须进行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培训。目的是切实加强入党前、入党时和入党后教育,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一、培训对象和主要目标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培训对象为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主要目标是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原著的学习,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学员对党的认识,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发展对象培训:培训对象为初级班培训结业,已被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生。主要目标是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加深他们对党的认识,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促使他们自觉按照党员的标准不断实践,重在端正入党动机,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党员培训:培训对象为预备党员、正式党员。主要目标是不断提高学员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素养,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加强党性锻炼,逐步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明确党员权利与义务,增强组织观念,保持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培训内容

(一)课堂内容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重点安排以下五个方面的专题学习:①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②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③中国共产党的纲领;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纪律和作风;⑤端正入党动机,以实际行动早日加入党组织。

发展对象培训重点安排以下六个方面专题学习:①《党章》内容解读;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文件学习;③中国共产党的历史;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⑤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⑥当前国际国内政治形势政策教育。

党员培训主要结合支部活动和党性锻炼,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和党章、党内生活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教育。高级班重点安排以下五个方面专题学习:①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指导实践;②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③履行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争做合格党员和优秀党员;④坚持党的原则,加强党内监督,立党为公,执政为民;⑤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

(二)实践内容

培训过程中要加强党性实践锻炼环节,组织学员立足学习、工作和校园生活实际,深入开展党性实践教育活动。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党员工作站、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责任区、先锋岗、党员承诺、结对帮扶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搭建服务他人、服务社会、加强党性锻炼的平台。

三、培训形式和途径

基本形式和途径:集中授课、自学、观看录像、参观考察、讨论、撰写心得体会、党性实践锻炼等。坚持授课和自学并重,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要重视在实践中的体验与感悟,鼓励创新培训内容和形式。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由党总支(党委)、分党校负责组织,发展对象培训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组织,党员培训由党委组织部(党校)和党总支(党委)、分党校共同负责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可依托学校的“网上党校”进行。

四、培训要求及考核

(一)学时规定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一般每年举办2期,每期总学时不低于24学时;党员培训一般每年举办1期,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学时计算包括集中学习、网上学习、实践锻炼等)。

(二)培训教材

以党章为基本教材,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除基本教材和辅助教材外,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参考资料。

(三)师资队伍

学校党校和学院分党校都要建立培训师资库,全校党务工作者、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离退休干部、党员专业教师、党支部委员等原则上都可以作为培训的师资,也可聘请校内外的政治理论课教师、机关干部和社会各界的党员骨干兼任教师。

(四)管理要求

学院分党校每年要上报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总结和相关培训数据(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学时、考核成绩等),做好培训的档案整理和保管工作。

(五)考核方式

入党积极分子考核采取考试和撰写心得体会结合的方式,考试依托“网上党校”试题库;发展对象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党员考核采取撰写心得体会的方式。

 

 

 

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实行公示制度,有利于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更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有利于督促公示对象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有利于督促基层党组织坚持标准、遵循程序开展工作,严把党员入口关。

一、公示的对象

公示对象包括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期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的范围和时间

教职工和学生均应在学院公告栏或学院网站公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确定发展对象公示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教职工公示和学生公示应分开进行。

公示时间为7天。

三、公示的程序

1.发布公示。由党总支(党委)会同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支部整理公示对象的综合情况,按要求拟定公示内容,由党总支(党委)发布公示。

2.收集意见。党总支(党委)指定专人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如实准确地登记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和情况。若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受理单位和受理人,党员群众可直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3.调查核实。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署名反映情况、举报问题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反馈。调查过程中,要允许并听取公示对象作出说明或申辩。

4.公示结果。党总支(党委)和党支部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评价公示对象,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所反映问题查无实据或查证不实以及群众反映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工作推进的公示对象,可继续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经调查条件尚不成熟,不宜发展或转正的,暂缓发展或经支部大会讨论延长预备期;经查确实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应暂缓或取消其相应资格。对群众反映基层党组织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党支部要及时向支部大会报告调查情况和公示结果,并将公示结果反馈给公示对象。

四、公示的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1.党组织要提高对公示制度的认识,把认真施行公示制度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未经公示,一律不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或转为正式党员。

2.党总支(党委)和党支部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出现失职渎职甚至故意隐瞒情况的,要追究党总支(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的有关责任。

3.受党组织指派,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本人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调查人员的责任。

4.党组织应该支持和保护反映情况、举报问题的党员群众,严格为其保密。有关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的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5.反映情况、举报问题要实事求是,对借公示之际故意捏造事实、造谣中伤、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要依照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五、公示内容及参考格式

公  示

为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按照校党委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规定,现对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转正对象)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年×月×日—×年×月×日。如有异议,请当面或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也可直接向校党委组织部反映,我们将为您严格保密。

×××,男,×年×月生,所在单位和职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或入党时间),奖惩情况等。

…………

所在党总支(党委)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4456100(内线66100)

党委组织部电子邮件:qfnuzzb@163.com

××党总支(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员工作制度

组织员制度是为加强发展党员工作专门建立的工作制度。建立一支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兼职组织员队伍,有利于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有利于党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一、组织员的职责

1.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在坚持党员标准和履行入党手续上严格把关,注意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

2.负责与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和审查。

3.指导和督促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经常了解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提出建议。

二、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程序

1.谈话前的准备

(1)认真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

(2)向党总支(党委)和党支部负责人、党员群众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

(3)要通过审阅材料和调查了解,考察党支部的决议是否符合要求、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以及个人在学习工作中的表现。同时考察发展对象个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是否清楚。

(4)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可否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要针对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事先拟定好谈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和重点,避免公式化、简单化。

2.谈话内容

(1)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2)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最终目标、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基本路线、纲领和任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3)了解发展对象为加入党组织做了哪些努力,取得哪些进步,了解其在思想上、工作上和学习中的优缺点。

(4)了解发展对象需要向党说明的问题,教育引导发展对象正确对待入党问题。

3.谈话后的工作

(1)向党委汇报谈话的大体经过、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提出可否发展其入党的建议。

(2)如果同意发展对象入党,要将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看法、评价以及同意其入党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填入《入党志愿书》并签名盖章。组织员原则上应在接到谈话材料后15天内完成与发展对象的谈话工作。

(3)如果暂不同意发展对象入党,应与相关党总支(党委)和党支部进行沟通,取得一致意见;确实不能统一意见的,要及时向组织部说明情况,报请党委审议。

三、组织员工作纪律

1.坚决执行发展党员工作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入党手续不全或不具备入党条件的人,不得同意其入党。

2.遇到复杂问题,要及时与党委组织部沟通,向学校党委请示。

3.组织员代表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教育,务必严肃认真,不得委托非组织员代行组织员职责。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监督机制,落实发展党员责任制,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一、责任追究内容

(一)属以下情况的,对党总支(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应由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宜未讨论就作出决定的;

2.未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或转正材料,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较多的;

3.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予以审查通过的;

4.入党前没有公示或对公示所反映问题不调查核实的;

5.负责公示工作的人员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公示情况或对公示期间所反映问题调查失实的;

6.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及时审查或者“总支部审查意见”填写不规范的;

7.故意改动党员档案材料或为非党员开具党员证明的。

(二)属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未经过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能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

3.未能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4.将不满1年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确定党员发展对象时未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的;

6.对预备党员平时不教育、不考察,预备期满突击补材料、草率转正或者随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票决而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本人未参加支部的发展或转正大会,而被吸收为预备党员或按期转正的;

10.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入党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

(三)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考察人、入党介绍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按要求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真实情况的;未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未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即介绍入党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

1.任何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强令发展或把不具备条件的人发展入党,以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的;

2.发展对象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3.发展对象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或者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方式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追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或相关党组织对承担责任的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和个人应如实向党委组织部或相关党组织作出情况说明,及时纠正出现的错误。

2.对问题突出、责任重大,情节严重的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内相应的纪律处分。

3.对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规定接收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4.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两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

5.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两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发展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情节情重,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

6.发展党员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党组织要限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7.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0天内处理完毕。

三、工作要求

1.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发现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界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2、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政治责任心,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自觉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 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是做好发展党员的培养衔接工作,推进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档案管理的严肃性。

一、档案管理责任分工

1.党支部负责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档案;党总支(党委)负责管理本科生党员档案和研究生在读期间发展和转正的党员档案以及教职工预备党员档案;研究生处负责管理入校前已是正式党员的研究生党员档案;人事处档案室负责管理教职工正式党员档案。

2.档案管理单位须设立专柜专橱,指定思想素质高、责任意识强、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专门负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保管、收集和整理档案材料;办理档案查阅、借阅和转移手续;登记变动情况,提供必要数据和信息查询;维护档案的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二、档案的主要内容

1.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的主要内容: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

2、发展对象档案的主要内容: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自传、政审材料。

3.党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政审材料、自传、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

三、档案管理办法

1.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实行一人一卷,如:按所属不同支部,按本科、研究生等不同学历层次或按预备和正式党员分类等。要建立健全定期收集整理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定期核查制度、接转制度等,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盗工作,确保不出现档案的缺损和丢失。

2.档案在接转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建立详细接转记录,记录接转时间、内容、原因,转出人和接收人要签字确认。

3.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或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档案。

4.新入校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由所属党支部接收,党支部应做好其信息登记、档案接收工作,并及时将新的培养考察材料补充进档案。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党支部负责及时妥善存入本人档案,移交相关部门,做好档案接转记录。

5.新生党员入学时,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党总支(党委)和研究生处要及时做好新生党员的信息登记、档案接收工作。教工党员入校时,其组织关系由组织部办理,档案由人事处负责接收。组织部将对新生党员和新进教工党员的档案统一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发展程序不规范的,将与原党组织联系,由原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或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6.本科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员材料由院党总支(党委)负责装入本人档案。教职工预备党员档案转正后移交到人事处档案室,归入本人档案,由人事处管理。

7.学生党员离校时,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院党总支(党委)与招生就业处或研究生处妥善办理党员档案转接手续,做好转接记录。

四、工作要求

1.档案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条件以及制度保障,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2.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检查档案管理工作,特别是毕业生党员档案转接前,要对各院的毕业生党员档案整理情况进行抽检,对工作措施不到位,管理混乱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毁或丢失的单位,追究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群团组织“推优”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推优”对象的范围

团组织、工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优秀教工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2.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入党动机端正,愿望迫切;

3.品德优秀,作风朴实,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成绩优异,在团员青年中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教工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人师表,学风严谨,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荣誉感,工作成绩较突出。

三、“推优”工作的程序

1.团支部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在全面了解申请入党的团员、教工情况基础上,经过认真酝酿,提出拟推荐的优秀团员、教工名单。

2.团支部、分工会分别召开团支部大会、分工会会员会议,由党支部安排专人介绍推荐对象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综合表现,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优。推荐对象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应超过团支部全体团员(全体会员)人数的半数方可作为推荐对象。

3.团支部、分工会在《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 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内详实填写支部大会、分工会召开的时间、应到团员(会员)人数、实到团员(会员)人数、大会投票推荐情况,报院团总支(团委)、分工会委员会审定,确定推荐名单,签署意见,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4.党支部对被推荐优秀团员、教工进行考察。对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教工,应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条件尚不成熟的,继续培养。

四、“推优”工作的要求

1.“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群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定期听取群团组织“推优”工作汇报,及时了解群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情况,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学校团委、工会、各学院团总支(团委)、分工会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计划,切实加强对团支部、分工会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推优”工作。

3. 学校团委、工会、各学院团总支(团委)、分工会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团支部、分工会工作的评估体系,加强对团支部、分工会“推优”工作的检查,对违反工作要求的组织或个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4.团支部、分工会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严格把握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5.“推优”工作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坚持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原则。

 

 

 

 

培训制度

培训制度主要是针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分别开展的教育培训体系。即学生入党前必须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训,入党后必须进行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培训。目的是切实加强入党前、入党时和入党后教育,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一、培训对象和主要目标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培训对象为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主要目标是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原著的学习,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学员对党的认识,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发展对象培训:培训对象为初级班培训结业,已被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生。主要目标是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加深他们对党的认识,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促使他们自觉按照党员的标准不断实践,重在端正入党动机,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党员培训:培训对象为预备党员、正式党员。主要目标是不断提高学员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素养,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加强党性锻炼,逐步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明确党员权利与义务,增强组织观念,保持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培训内容

(一)课堂内容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重点安排以下五个方面的专题学习:①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②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③中国共产党的纲领;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纪律和作风;⑤端正入党动机,以实际行动早日加入党组织。

发展对象培训重点安排以下六个方面专题学习:①《党章》内容解读;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文件学习;③中国共产党的历史;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⑤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⑥当前国际国内政治形势政策教育。

党员培训主要结合支部活动和党性锻炼,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和党章、党内生活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教育。高级班重点安排以下五个方面专题学习:①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指导实践;②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③履行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争做合格党员和优秀党员;④坚持党的原则,加强党内监督,立党为公,执政为民;⑤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

(二)实践内容

培训过程中要加强党性实践锻炼环节,组织学员立足学习、工作和校园生活实际,深入开展党性实践教育活动。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党员工作站、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责任区、先锋岗、党员承诺、结对帮扶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搭建服务他人、服务社会、加强党性锻炼的平台。

三、培训形式和途径

基本形式和途径:集中授课、自学、观看录像、参观考察、讨论、撰写心得体会、党性实践锻炼等。坚持授课和自学并重,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要重视在实践中的体验与感悟,鼓励创新培训内容和形式。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由党总支(党委)、分党校负责组织,发展对象培训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组织,党员培训由党委组织部(党校)和党总支(党委)、分党校共同负责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可依托学校的“网上党校”进行。

四、培训要求及考核

(一)学时规定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一般每年举办2期,每期总学时不低于24学时;党员培训一般每年举办1期,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学时计算包括集中学习、网上学习、实践锻炼等)。

(二)培训教材

以党章为基本教材,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除基本教材和辅助教材外,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参考资料。

(三)师资队伍

学校党校和学院分党校都要建立培训师资库,全校党务工作者、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离退休干部、党员专业教师、党支部委员等原则上都可以作为培训的师资,也可聘请校内外的政治理论课教师、机关干部和社会各界的党员骨干兼任教师。

(四)管理要求

学院分党校每年要上报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总结和相关培训数据(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学时、考核成绩等),做好培训的档案整理和保管工作。

(五)考核方式

入党积极分子考核采取考试和撰写心得体会结合的方式,考试依托“网上党校”试题库;发展对象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党员考核采取撰写心得体会的方式。

 

 

 

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实行公示制度,有利于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更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有利于督促公示对象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有利于督促基层党组织坚持标准、遵循程序开展工作,严把党员入口关。

一、公示的对象

公示对象包括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期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的范围和时间

教职工和学生均应在学院公告栏或学院网站公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确定发展对象公示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教职工公示和学生公示应分开进行。

公示时间为7天。

三、公示的程序

1.发布公示。由党总支(党委)会同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支部整理公示对象的综合情况,按要求拟定公示内容,由党总支(党委)发布公示。

2.收集意见。党总支(党委)指定专人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如实准确地登记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和情况。若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受理单位和受理人,党员群众可直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3.调查核实。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署名反映情况、举报问题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反馈。调查过程中,要允许并听取公示对象作出说明或申辩。

4.公示结果。党总支(党委)和党支部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评价公示对象,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所反映问题查无实据或查证不实以及群众反映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工作推进的公示对象,可继续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经调查条件尚不成熟,不宜发展或转正的,暂缓发展或经支部大会讨论延长预备期;经查确实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应暂缓或取消其相应资格。对群众反映基层党组织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党支部要及时向支部大会报告调查情况和公示结果,并将公示结果反馈给公示对象。

四、公示的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1.党组织要提高对公示制度的认识,把认真施行公示制度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未经公示,一律不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或转为正式党员。

2.党总支(党委)和党支部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出现失职渎职甚至故意隐瞒情况的,要追究党总支(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的有关责任。

3.受党组织指派,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本人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调查人员的责任。

4.党组织应该支持和保护反映情况、举报问题的党员群众,严格为其保密。有关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的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5.反映情况、举报问题要实事求是,对借公示之际故意捏造事实、造谣中伤、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要依照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五、公示内容及参考格式

公  示

为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按照校党委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规定,现对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转正对象)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年×月×日—×年×月×日。如有异议,请当面或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也可直接向校党委组织部反映,我们将为您严格保密。

×××,男,×年×月生,所在单位和职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或入党时间),奖惩情况等。

…………

所在党总支(党委)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4456100(内线66100)

党委组织部电子邮件:qfnuzzb@163.com

××党总支(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员工作制度

组织员制度是为加强发展党员工作专门建立的工作制度。建立一支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兼职组织员队伍,有利于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有利于党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一、组织员的职责

1.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在坚持党员标准和履行入党手续上严格把关,注意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

2.负责与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和审查。

3.指导和督促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经常了解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提出建议。

二、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程序

1.谈话前的准备

(1)认真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

(2)向党总支(党委)和党支部负责人、党员群众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

(3)要通过审阅材料和调查了解,考察党支部的决议是否符合要求、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以及个人在学习工作中的表现。同时考察发展对象个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是否清楚。

(4)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可否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要针对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事先拟定好谈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和重点,避免公式化、简单化。

2.谈话内容

(1)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2)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最终目标、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基本路线、纲领和任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3)了解发展对象为加入党组织做了哪些努力,取得哪些进步,了解其在思想上、工作上和学习中的优缺点。

(4)了解发展对象需要向党说明的问题,教育引导发展对象正确对待入党问题。

3.谈话后的工作

(1)向党委汇报谈话的大体经过、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提出可否发展其入党的建议。

(2)如果同意发展对象入党,要将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看法、评价以及同意其入党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填入《入党志愿书》并签名盖章。组织员原则上应在接到谈话材料后15天内完成与发展对象的谈话工作。

(3)如果暂不同意发展对象入党,应与相关党总支(党委)和党支部进行沟通,取得一致意见;确实不能统一意见的,要及时向组织部说明情况,报请党委审议。

三、组织员工作纪律

1.坚决执行发展党员工作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入党手续不全或不具备入党条件的人,不得同意其入党。

2.遇到复杂问题,要及时与党委组织部沟通,向学校党委请示。

3.组织员代表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教育,务必严肃认真,不得委托非组织员代行组织员职责。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监督机制,落实发展党员责任制,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一、责任追究内容

(一)属以下情况的,对党总支(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应由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宜未讨论就作出决定的;

2.未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或转正材料,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较多的;

3.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予以审查通过的;

4.入党前没有公示或对公示所反映问题不调查核实的;

5.负责公示工作的人员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公示情况或对公示期间所反映问题调查失实的;

6.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及时审查或者“总支部审查意见”填写不规范的;

7.故意改动党员档案材料或为非党员开具党员证明的。

(二)属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未经过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能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

3.未能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4.将不满1年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确定党员发展对象时未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的;

6.对预备党员平时不教育、不考察,预备期满突击补材料、草率转正或者随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票决而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本人未参加支部的发展或转正大会,而被吸收为预备党员或按期转正的;

10.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入党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

(三)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考察人、入党介绍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按要求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真实情况的;未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未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即介绍入党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

1.任何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强令发展或把不具备条件的人发展入党,以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的;

2.发展对象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3.发展对象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或者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方式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追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或相关党组织对承担责任的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和个人应如实向党委组织部或相关党组织作出情况说明,及时纠正出现的错误。

2.对问题突出、责任重大,情节严重的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内相应的纪律处分。

3.对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规定接收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4.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两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

5.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两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发展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情节情重,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

6.发展党员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党组织要限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7.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0天内处理完毕。

三、工作要求

1.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发现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界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2、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政治责任心,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自觉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 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是做好发展党员的培养衔接工作,推进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员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档案管理的严肃性。

一、档案管理责任分工

1.党支部负责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档案;党总支(党委)负责管理本科生党员档案和研究生在读期间发展和转正的党员档案以及教职工预备党员档案;研究生处负责管理入校前已是正式党员的研究生党员档案;人事处档案室负责管理教职工正式党员档案。

2.档案管理单位须设立专柜专橱,指定思想素质高、责任意识强、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专门负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保管、收集和整理档案材料;办理档案查阅、借阅和转移手续;登记变动情况,提供必要数据和信息查询;维护档案的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二、档案的主要内容

1.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的主要内容: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

2、发展对象档案的主要内容: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自传、政审材料。

3.党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政审材料、自传、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

三、档案管理办法

1.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实行一人一卷,如:按所属不同支部,按本科、研究生等不同学历层次或按预备和正式党员分类等。要建立健全定期收集整理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定期核查制度、接转制度等,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盗工作,确保不出现档案的缺损和丢失。

2.档案在接转过程中要实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建立详细接转记录,记录接转时间、内容、原因,转出人和接收人要签字确认。

3.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或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档案。

4.新入校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由所属党支部接收,党支部应做好其信息登记、档案接收工作,并及时将新的培养考察材料补充进档案。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党支部负责及时妥善存入本人档案,移交相关部门,做好档案接转记录。

5.新生党员入学时,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党总支(党委)和研究生处要及时做好新生党员的信息登记、档案接收工作。教工党员入校时,其组织关系由组织部办理,档案由人事处负责接收。组织部将对新生党员和新进教工党员的档案统一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发展程序不规范的,将与原党组织联系,由原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或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6.本科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员材料由院党总支(党委)负责装入本人档案。教职工预备党员档案转正后移交到人事处档案室,归入本人档案,由人事处管理。

7.学生党员离校时,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院党总支(党委)与招生就业处或研究生处妥善办理党员档案转接手续,做好转接记录。

四、工作要求

1.档案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条件以及制度保障,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2.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检查档案管理工作,特别是毕业生党员档案转接前,要对各院的毕业生党员档案整理情况进行抽检,对工作措施不到位,管理混乱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毁或丢失的单位,追究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