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年奖励1万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我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曲阜师范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各院系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院系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系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将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及申请批审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在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处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