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和职业指导及管理,落实并完善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改革,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倡导高水平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指导工作,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全面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说的导师,特指本科生学习指导教师,不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本科生论文指导教师。
一、导师
(一)导师的任职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学分制的特点及改革措施。
4、具有较高专业水平。
5、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导师的工作职责
1、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知识结构、学习情况与特长爱好。
2、帮助学生根据其特点制定学习计划;向学生介绍专业特点、教学计划,指导学生进行选课学习。
3、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与班主任、辅导员配合,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
4、及时总结经验,为深化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三)导师的管理工作
1、导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研究人员或管理干部都有义务担任导师。
2、学院对导师的管理采用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协助的方式。
3、导师由院主管领导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评职的重要依据。同时评选优秀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导师,应中止继续聘任,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对犯有错误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及时补聘新导师。
4、导师的配备和选聘一般从新生入学第一学年举行。为了保持教师和学生联系的稳定性,一般情况,聘期四年。无特殊情况,学生在校期间,不更换导师。
5、担任导师的教师,按学校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并发给相应津贴。
6、按年级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3名导师组成一个导师组,每个导师组推选经验丰富、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导师组组长。导师组应定期例会、通报信息、交流情况,并及时向院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二、学习指导小组
(一)学习指导小组的组成
1、每个学习指导小组由一名导师和10-20名学生组成。
2、本科学生从进校开始,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组成学习指导小组。
3、对象确定后,师生名单一式四份分别报班主任、院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处。
(二)学习指导小组活动方式
1、学习指导小组的活动时间和活动方式,由导师安排。出于与课程改革配套的考虑,鼓励导师将主要活动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6-17周。
2、每学年学习指导小组活动结束之际,导师与学生均须提交书面小结,分别作为教师考核与学生测评的依据。
三、其它
本条例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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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