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和所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坚持党在新时期发展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条 对要求入党的同志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进行联系培养。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要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定期制定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通过组织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通过党校系统培训,重点解决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入党的问题。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教育和考察,条件具备的经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可列为发展对象。学生发展对象报所在党总支预审、教工或直属支部的报组织部预审合格后,履行发展程序。
第三条 对准备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需经公示后,再召开支部大会。
第四条 重视和加强在青年教职工特别是45岁以下的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青年学术骨干和管理骨干的制度,主动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五条 重视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对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党的各项活动。支部要指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考察,认真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簿》。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申请,并报所在党总支和学校党委审批。
第六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决杜绝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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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3